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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512章 给天下松松绑


这个时候,大明的那些商贾、工坊主们的力量还很是弱小,并未成长为后世那种资产阶级,也并没有向朝廷索要权力的想法。

若是按照自己刚才的想法,大力宣传工商皆本的话,  那不是鼓励商贾和工坊主向朝廷索要权力吗?那不是蠢是什么?(诸位可以参考……算了吧,还是别参考了,只需要知道,模糊某些东西,不是主角首创就行。)

待用过午膳,简短的休憩后,时间便来到了下午,新一轮的御前会议重新开始。

依旧是乾清宫正殿内,朱由检坐在敬天法祖的牌匾下,抬手道:“诸卿,继续商议新律之事吧。”

不等诸臣答话,朱由检又继续道:“朕观大明律中的户律,关于钱法,还需补充、修改。”

“大明银行已然设立数年之久,龙钞流通日广,信誉初立。”

“然诸卿拟定的草案中关于龙钞发行、兑换、伪造之罚则,仍与旧时宝钞提举司条例混杂,且对银行借贷、汇兑、存款之权利义务,规定甚少。”

目光落在毕自严身上,朱由检对其问道:“毕卿,你掌管大明银行,你先说说。”

毕自严忙道:“回陛下,钱法之事,确实是需要进行修改、补充了。”

“正如陛下方才所说,龙钞和银元的兑换、存储等尚有诸多问题亟需解决。”

“譬如,有商人在天津分行存入银元,取得存单,至京城分行欲兑取现银或转汇江南,其间手续费、汇兑差价,时有争议。”

“又有,工坊主以厂房、机器为抵押,向银行借贷扩大生产,然若其经营不善破产,银行如何处置抵押之物?机器庞大,非田宅可比,变卖不易。”

朱由检点头道:“毕卿所说的问题皆在实处。”

“新律中的钱法,必须独立成章。”

“朕先说几点,诸卿可以稍后补充。”

“首先,大明银行乃唯一货币发行机构,伪造纸币和龙钞等同伪造官印、私铸铜钱,罪加一等。”

“其次,银行存、贷、汇兑各业务之基本规则,契约样式,利息上限,抵押物处置流程,皆需明晰。”

“其三,对私营银行要严格掌控,必须得到朝廷允准,非法经营者,以私造货币论处。”

“货币乃经济血脉,血脉不通或紊乱,纵有蒸汽铁舰,亦如巨人患了心悸之症。”

“以往朝廷缺钱,便加征赋税,或滥发宝钞,最终苦了百姓,坏了信誉。”

“今有银行,有可控之纸币,若能以律法保障其健康运行,则朝廷调控经济、兴办大事,朝廷也有了稳定的钱粮来源,而非一味盘剥百姓。”

他稍稍放松了语气,道:“当然,律法条款需与银行、户部仔细推敲,务求精准可行,此事,诸卿要多费心。”

接下来,朱由检又就其他一些问题,一一提出了修改意见。

对其他的律法修改,诸臣倒是没有什么意见,但当朱由检提出要修改十恶之条时,殿内诸臣皆是一惊。

朱由检的意思,以往的十恶之条,量刑太过严苛,株连甚广,当进行调整。

但就是这一条,让整个大殿内的所有人,都沉默了下来,没有了刚才的热烈气氛。

就连一直很是沉稳的温体仁,都一脸错愕的看向了朱由检。

刑部尚书薛国观,声音有些发紧:“陛下,十恶之条,乃历代法典核心,旨在惩处悖逆伦理、危害社稷之极恶。”

“其刑虽重,却有震慑不轨、稳固江山之效。轻易更易,恐……恐损及法典之威严,动摇国本啊。”

朱由检放下茶盏,声音平缓道:“朕非心慈手软,更非纵容悖逆。”

“然,律法之威严,在于其公正与必然,而非一味严酷。”

“昔年太祖制定《大明律》,亦曾言‘法贵简当,使人易晓’。”

“十恶之中,如谋反、谋叛,确属罪不容诛。”

“然,诸如大不敬一项,范畴过宽。”

“或因措辞不当,或因礼仪细微疏忽,便可能坠入此罪,轻则斩首,重则族诛。”

“如今大明,工商渐繁,报纸大兴,士民议论朝政之风,较以往更显。”

“朕要广开言路,察纳雅言,便不能因言罪人,动辄以大不敬相挟。”

“律法当明确,大不敬之核心,在于恶意诅咒君上、公然毁弃皇家象征、蓄意危害帝后,至于官员士庶平日议论政事得失、批评官吏,只要非捏造事实、恶意煽乱,便不当以此论罪。”

“可归于上书奏事犯讳、违反仪制等较轻条款处理。”

之前,大明内忧外患,某些人妄图用士林舆论来绑架朝廷,逼宫自己这个皇帝,朱由检不得不拿祖制生员不许议事为由,禁止生员议论朝廷。

但如今,大明已经稳定下来,一些相应的政策也该进行变革了。

正如后世一句话,没有任何一众体制、政策可以长久的执行下去,执政者能做的,唯有不断地进行革新。

“再者,株连。”

“一人犯罪,诛连三族、九族,乃至门生故旧。”

“此刑之酷,历朝皆有诟病。”

“朕以为,除谋反、谋叛主犯之直系亲属,确知其参与或受益者,可依法连坐外,其余远亲、不知情之族人、仆役,应予宽免,没官为奴已是极限。”

“至于门生、同僚,无确凿同谋证据者,更不应牵连。”

都察院左都御史曹思诚作为言官首领,对此感触颇深,他谨慎道:“陛下仁厚,天下共仰。”

“放宽言路,限制株连,确能收拢士民之心。”

“然……臣恐执法之吏,日后把握尺度不易。”

“或有奸猾之徒,借批评之名,行政击之实。”

“或有重罪者,因株连范围缩小而侥幸。”

朱由检直接回道:“所以律文要写清楚,细则要明白。”

“何为恶意,何为公然,何为确知参与,需有相对明确的界定。”

“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、警察部需反复斟酌、形成判例,让诸司效法。”

“法司官吏若故意曲解、罗织罪名,则按枉法、故入人罪严惩不贷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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